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半年度报告摘要_行业动态_hth娱乐官网|hth全站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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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半年度报告摘要

来源:hth娱乐    发布时间:2023-10-31 20:48:48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第一节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该依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为有效落实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的策略要求,推动工业园区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姚庄镇人民政府开展示范区(嘉善县片区)姚庄镇先行启动区有机更新项目企业搬迁工作。

  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就位于嘉善县姚庄镇镇南路78、86、88号的工厂所在地块的房屋、土地及其他资产拟搬迁补偿事宜签署了《姚庄镇企业搬迁(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协议》,拆迁补偿总额为人民币164,658,950元。公司计划于2025年2月28日前完成设备设施搬离并将房屋、土地等腾空交由实施搬迁人验收确认。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福莱新材关于公司部分厂房拟搬迁补偿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4)、《福莱新材关于公司部分厂房拟搬迁补偿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7)。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3-08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福莱新材”)就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15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20.4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612,900,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2,268,702.32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30,631,297.6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5月10日全部划至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监管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账情况做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202号)验证,确认这次募集资金已到账。上述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27,570.36万元,本年度累计使用募集资金6,886.04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19,501.85万元(含利息收入),其中含现金管理余额2,000.00万元,未包含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8,000.00万元,截至2023年7月5日,公司将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8,00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91号)核准,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了429.018万张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100元/张,发行总额42,901.80万元,期限6年,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429,018,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3,123,066.88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15,894,933.1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月10日全部划至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监管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账情况做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2号)验证,确认这次募集资金已到账。上述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12,409.75万元,本年度累计使用募集资金12,409.75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29,467.98万元(含利息收入)。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依据《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2021年5月12日,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1年5月13日,公司、中信证券、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1年5月13日,公司、中信证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以下统称为“《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按照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以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安全,并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175,018,543.57元,分别存储于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

  注:上述募集资金余额为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余额扣除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2,000.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余额未包含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8,000.00万元,截至2023年7月5日,公司将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8,00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2023年1月10日公司、中信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3年1月10日公司、中信证券、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栅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依照协议对募集资金来管理,以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安全,并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294,679,845.31元,分别存储于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

  除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外,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第6553号),认为福莱新材董事会编制的《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中的披露与实际情况相符。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433.6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7)。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第586号),认为福莱新材董事会编制的《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中的披露与实际情况相符。2023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35.94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2)。

  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8,000.00万元。截至2023年7月5日,公司将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8,00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已如期归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福莱新材关于归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64)。

  公司分别于2023年1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1月31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期限经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该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其中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2.5亿元,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3亿元)。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实施情况为:

  注:截至2023年7月7日,公司已经收回上述理财本金,并获得收益16.03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福莱新材关于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66)。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并履行了相关义务,未发生违法违规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信息披露与实际相符,均真实、准确、完整。

  注1:关于功能性涂布复合材料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总部大楼建设项目在2023年6月30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项目投入进度为45.83%的原因为:尚未投入的募集资金主要系后四期设备投入。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及项目实施进度安排,本项目场地建设阶段完成日期为2023年6月30号,设备安装阶段分五期分批投入。截止本报告披露日第三阶段的项目厂房、研发总部综合大楼、仓储和配套设施基建已完成,第一期设备已投产,与招股书披露的进度不存在重大出入。此外,根据已披露的募投项目投资概算,本项目土地投资1,627.50万元,建筑工程15,389.70万元,设备投资32,564.77万元,截止本报告期末募集资金支出主要为土地、工程建设支出和第一期设备支出,与已披露的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重大出入。

  注2: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9,018,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9,500,000.00元(不含税)和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资信评级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 3,623,066.88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肆亿壹仟伍佰捌拾玖万肆仟玖佰叁拾叁元壹角贰分(¥415,894,933.12)。

  注3:上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因四舍五入所致。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3-08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原项目名称:功能性涂布复合材料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总部综合大楼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原募投项目”)。

  ● 新项目名称,投资金额: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分公司”)新型材料项目(以下简称“新项目”或“烟台分公司项目”),投资总额为4.1亿(其中新项目一期2.6亿元,新项目二期1.5亿元)。

  ●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金额: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莱新材”)拟将原募投项目中暂未使用的部分募集资金20,000.00万元投入到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新型材料项目。

  ● 新项目预计正常投产并产生收益的时间:新项目计划一期建设期为2年,预计2024年四季度投产;二期建设期为2年,预计2025年二季度投产。

  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拟将原募投项目“功能性涂布复合材料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总部综合大楼建设项目”暂未使用的部分募集资金20,000.00万元变更投入到“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新型材料项目”。

  为规范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授权公司管理层后续根据相关规定,对本次变更所涉及的募集资金建立专户存储,由公司、保荐机构、银行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对该项资金使用实施有效监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就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变更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15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20.43元/股,应募集资金总额612,900,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2,268,702.32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530,631,297.6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5月10日全部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202号)验证。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投资回报率,优化投资布局,公司通过分析该项目实施的内外部情况,从审慎投资和合理利用资金的角度出发,公司拟将“功能性涂布复合材料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总部综合大楼建设项目”中暂未使用的20,000.0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建设“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福莱新型材料项目”,新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为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行村镇丁字湾智能制造产业园。

  本次变更共涉及募集资金人民币20,000.00万元,用于新项目一期、二期的设备投资,占原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3,063.13万元的37.69%。

  原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投资额为61,363.36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47,063.13万元,包括功能性涂布复合材料生产基地部分拟新增30条涂布生产线台分切生产线并新建立体仓库以及研发中心总部综合大楼建设。预计项目满产后新增功能性涂布复合材料产能52,000万平方米;计划建设期为1.5年,回收期(税后)(含建设期)7.51年。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及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原募投项目于2023年6月30号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设备安装阶段按五期分批投入,第一期设备按计划进度已投产。截至2023年8月15日,“功能性涂布复合材料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总部综合大楼建设项目”的累计投入募集资金合计22,425.34万元,剩余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合计26,662.83万元(含利息收入等),其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万元。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为了更好发挥产业链一体化优势,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决定将原募投项目用于建造广告喷墨打印材料和标签标识印刷材料业务的地块,现规划主要用于建造标签标识印刷材料业务,并承接标签标识印刷材料部分搬迁生产线;随着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顺利投产,考虑到上下游产业链整合,广告喷墨打印材料业务转移至烟台分公司将会对产品成本更有优势,烟台分公司为未来广告喷墨打印材料业务的发展主体。为了打通上下游材料的“无缝对接”,通过原材料仓与成品仓合二为一的设计,以及产品内芯“以塑代纸”的优化方案等系列措施,将大幅度降低运输和包装等成本,更好的发挥产业协同效益。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后,将加快烟台分公司的建设进度,项目实施内容更符合烟台分公司的业务定位。

  本次募投项目的变更,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募集资金投资回报,促进公司各项业务的协同有序发展,提高公司整体的核心竞争力。在产生经济效益的同时,提升公司的整体运营效率,符合整体行业环境变化趋势及公司未来发展需要。经过审慎研究和综合判断,决定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将原募投项目资金部分尚未使用的20,000.0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建设烟台分公司项目。

  项目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新项目主要用于建设厂房及配套设施,一期用地面积约100亩,拟投资建成年产4亿平方米广告喷墨打印材料生产线亿平方米新能源车身贴及5,000万平方米环保防水背胶PP等产品。

  4、项目建设周期:新项目计划一期建设期为2年,预计2024年四季度投产;二期建设期为2年,预计2025年二季度投产。

  5、项目投资概算:新项目总投资金额为人民币4.1亿元(其中新项目一期2.6亿元,新项目二期1.5亿元),其中建设投资14,500万元,设备投资22,000万元,流动资金4,500万元。

  6、项目资金来源:新项目总投资金额为人民币4.1亿元,拟使用募集资金20,000万元用于设备投资,剩余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

  7、项目预计经济效益:经测算,新项目完全达产后,一期内部收益率22.87%;二期内部收益率20.30%。

  广告喷墨打印材料主要用于户内外广告业数码喷墨印刷,是广告内容的承载体。以塑料薄膜或片材为基材经过电晕、涂布、烘干、复合、分切等工序,生产出可以进行数码喷墨印刷的户内外广告承印材料,喷绘图像写真生动,具有耐候性、抗拉伸性、剥离强度好、抗撕破性优异等特点,是优良的户内外广告宣传用耗材。产品包括背胶PP、海报PP、相纸、PVC硬片、灯片、车身贴、冷裱膜等产品。广告喷墨打印材料主要制造工艺是“涂布”和“分切”。“涂布”又可细分为“配胶、涂层、复合”等工序,“涂布”工艺的自动化程度,决定了“涂布”各工序的连续性水平,新项目“涂布”工艺自动化程度处于行业领先水平,“涂布”精密度高,可生产微米级厚度的功能性胶带,并具有生产规模大、产品质量稳定、生产效率高等特点。

  “分切”可以细分为“分切、贴标、包装”等工序,各工序独立性强,目前,“分切”流程自动化水平相对较低,人工依赖程度高,品质稳定性差,废次品率高。随着人力资源成本的持续上升,技术工人缺口增加,对功能性涂布复合材料的“分切”工艺流程的自动化程度要求越来越高。

  新项目实施将显著提升“涂布”工艺的自动化水平,实现“分切”工艺各工序自动化生产,将“分切、贴标、包装”等工序一次性连续完成,提高了生产效率,保证了产品质量,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项目技术水平先进,经济效益良好。加快项目建设很有必要。

  1、新项目规划理念先进可行,实施方案合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将建成技术领先、服务一流的集研发、生产、营销等功能于一体的生产基地。

  2、新项目建设方案合理,新项目拟购地周边设施完善、交通便利;新项目在环保、安全、消防等方面可以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的相关要求。

  3、新项目位于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行村镇丁字湾智能制造产业园,区位优势显著。且新项目实施对于优化区域环境、提升地区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

  4、新项目财务评价计算结果表明,项目财务盈利能力强,抗风险能力强,并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的建设具有可行性。

  综合来看,新项目完成后将极大地改善地区工业生产能力,提高服务质量,优化制造业产品结构,带动区域经济向智能化、信息化方向提升,对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推动当地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材料是发展新兴产业的先导,新材料是《中国制造2025》和战略新兴产业的重点领域,是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保障。《中国制造2025》、《关于加快新材料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新材料产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深入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应用,增强要素保障能力,培育壮大产业发展新动能。

  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属于新材料行业范畴,通过研发出不同的涂层材料与不同的基材进行组合,实现保护、胶粘、导电、绝缘、屏蔽、增透减射、防眩光、阻隔等多种功能,产品被广泛应用于电子、通讯、新能源、精密机械、智能仪器仪表、节能环保等行业。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行业是市场化、充分竞争的行业,企业间整体水平差异较大。3M、德莎、日东等国际知名企业为行业内的先导者。这些企业历史悠久,行业经验丰富,研发生产等技术水平世界一流,产品种类齐全,销售网络成熟,品牌认可度高,拥有稳定的客户群体。上述企业基本垄断了消费电子、汽车等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行业使用的中高端市场,并引领行业的发展方向。

  国内从事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制造的厂商众多,但多数规模小、产品种类单一且中低端产品占比大。国内少数起步较早且已经实现大规模生产的厂商,凭借多年的技术经验积累和自主研发已经掌握部分高端材料的生产技术,并将产品应用于消费电子、汽车等领域。随着中低端市场的饱和,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行业的竞争格局已经由原来简单的价格竞争向技术和品牌竞争转变,从提供单一功能产品向综合解决方案服务转变。

  近几年,我国不断加速调整和升级产业结构,加上近两年中美贸易摩擦日益加剧,核心产品受制于海外供应商,国内终端品牌商的进口替代需求迫切,将会推动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行业资源整合和技术升级的步伐。未来只有在持续创新能力、市场反应能力、资源整合能力和企业管理能力等方面都具备一定实力的企业,才能抓住行业发展带来的机遇,参与国际竞争。从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行业供给端来看,由于技术工艺、设备等核心要素的差别,低端市场准入门槛相对较低,竞争较为激烈,供应相对充足;高精度、特殊用途、附加价值高的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产品技术要求高,设备精密度及生产工艺先进,仍由境外技术实力雄厚、产品覆盖多个行业的3M等企业垄断,对进口的依赖度较高。

  就需求端而言,随着下游消费电子、新能源汽车等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政策对于新材料行业的大力支持,新材料作为战略新兴行业基础性行业的地位日益凸显,下游客户对高品质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的市场需求越来越大,在此背景下,我国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行业将迎来快速发展期。

  同时,我国是制造业大国,并具有庞大而广阔的消费市场。在全球范围内,消费电子、新能源汽车锂电池等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下游终端产业的生产基地向我国转移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作为消费电子、锂离子电池等行业的上游配套产业,上述产业转移给我国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行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良好的发展契机,传统产业应用材料升级,新兴产业扩展新需求,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应用领域也在不断扩大。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行业内企业凭借着低成本、高性价比、本地化配套等优势,已占领了大部分中低端市场和少数高端市场,但大部分高端市场仍然被国外优势企业垄断。近年来,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扶持下,国内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生产商,通过自主研发不断攻克生产高端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的技术难关,部分高端产品性能及品质已经达到或接近国外优势企业同类产品,进口替代能力不断增强。进口替代是摆脱高端产品过度依赖进口、提升国家竞争力的有效途径。高端产品的进口替代不仅给我国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行业发展指明了方向,而且也带来了增量的市场空间。

  风险:尽管公司已成为国内功能性涂布复合材料行业中具有综合竞争优势的厂商之一,在技术、人才、生产设备、客户等方面都建立了相对竞争优势,但随着行业竞争边界趋于模糊,越来越多的参与者进入到本行业,行业的竞争方式将会更加多样化,因此公司处于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环境中。如果发生决策失误,市场拓展不力,不能保持技术、生产水平的先进性,或者市场供求状况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将会面临不利的市场竞争局面,甚至会影响到生存和长远发展。

  对策:面对行业市场的剧烈竞争,公司将进一步优化生产工艺、提供产品品质、提高生产效率和降低生产成本,最大限度的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通过多年的积累,公司形成了先进的生产制造水平,公司将持续进行设备更新、工艺改进优化,确保公司高水平的制造能力,满足客户的产品的高品质要求。

  风险:技术人员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力量,也是公司获得持续竞争优势的基础。随着功能性涂布复合材料行业正在向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高品质、重服务的方向变化,加上物联网、大数据等科学技术逐渐应用于行业中,导致行业内企业对高级技术人才需求加剧,如果公司不能持续完善各类激励机制,可能导致技术人员的流失,这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公司今后的发展。

  对策:公司将不断加强技术人才团队的建设,通过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的方式,保证公司技术人才队伍稳定性与可持续发展。公司在不断壮大人才队伍的同时,将持续大力开展内部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技术人员的能力。此外,公司积极完善包括股权激励机制在内的各种人才激励机制、绩效导向的考核机制,保证公司技术人才的稳定性。

  风险:公司在多年的经营运作中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但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和规模扩大,公司面临管理模式、人才储备、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挑战。如果公司在人才储备、管理模式及信息管理等方面不能适应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随着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和完善,公司的高效运营将受到影响,同时也会面临一定的管理风险。

  对策:公司将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对现有管理人员的培训,开拓管理人员思维、架构管理知识体系,将公司的管理经验与先进的管理理论相结合,以适应公司资金规模、营运规模迅速扩大后的要求;公司未来将通过运用内部员工的相关人力资源管理手段,保持公司核心技术及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和长期稳定,加大公司对人才资源的储备。

  风险:随着我国经济增长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劳动力成本也不断上升,公司单位产品人工成本亦呈逐年上升趋势,公司通过开发新产品、优化产品结构等措施,减轻直接人工成本上升对公司业绩造成的影响。但是,如果人力成本上升过快,可能导致公司盈利能力下降。

  对策:面对用工成本逐年上升,项目将完善生产组织方式,优化生产工艺,减少需用工岗位,提高生产效率;同时,采用自动化生产设备,实现人机替代,减少用工数,降低用工成本。

  新项目一期已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立项备案、土地购置、环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新项目二期已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立项备案、土地购置,其他前置审批工作正在办理中,公司将根据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将设立新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将本次拟变更的募集资金将从原募集资金专户转入新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后续烟台分公司将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将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烟台分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功能性涂布复合材料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总部综合大楼建设项目”暂未使用的部分募集资金20,000.00万元变更投入到“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新型材料项目”,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是公司基于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和公司发展战略进行的必要调整,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对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论证,并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公司长远发展考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对募投项目作出的变更,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福莱新材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人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本次变更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3-08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财政部2022年11月30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解释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依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上述规定。

  3、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对公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进行变更和调整,符合公司真实的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赞同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3-086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8月2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8月19日以书面、邮件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延安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经过讨论审议,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认线年半年度报告》后发表如下意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的《福莱新材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福莱新材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意见: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用途的情况,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福莱新材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临2023-081)。

  监事会意见: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的真实的情况及公司长远发展考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的《福莱新材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82)。

  监事会意见: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进行变更和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的《福莱新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83)。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3-08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1月31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披露的《福莱新材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9)。

  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披露的《福莱新材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0)。

  公司于近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后的工商登记的基本信息如下: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防火封堵材料生产;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制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嘉善县姚庄镇镇南路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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